採購作業
招標階段 - 疑異議處理


1. 依採購法第41條、細則43條辦理
(1) 第41條(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2﹞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9月2日工程企字第1100017731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修正後,有關機關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是否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中重新規定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 (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係為保障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及備標作業需時,機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應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 (二)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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