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作業
決標階段 - 宣佈決標


1. 採最低標
(1) 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2) 低於底價8成之處理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
2. 採最有利標
(1) 評選出最符合優勝廠商後議價或議約再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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